当前位置:

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配资门户 2026-02-19 32

<{配资门户}>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图读懂 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巴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申请条件,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及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指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台港澳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遵循“自愿缴存、灵活退出、权责匹配、风险可控”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缴人员”),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其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购买、租赁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有权机关强制扣划除外)。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及运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或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缴人员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等业务,办理业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一灵缴人员在全国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八条 灵缴人员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缴存使用行为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灵缴人员可按月缴存或自由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灵缴人员,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其按照约定定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视其当年(自然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等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账户。

第十一条 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年累计缴存金额不得低于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10%,不得高于巴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个月×24%,具体限额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上述标准予以公布。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二条 灵缴人员可通过灵活提取、还贷提取、销户提取三种方式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三条 灵活提取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赁自住住房的。

(三)支付拆迁安置还房款或以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其他提取。

第十四条 还贷提取

(一)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二)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账户资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销户提取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全部账户资金并销户: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不再缴存自愿退出的。

(五)其他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六条 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统筹使用灵缴人员缴存、单位职工缴存两个体系资金。

第十七条 灵缴人员购买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灵缴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3周岁、女性未满5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或等效缴存12个月及以上。

(四)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的准现房(存量房)及再交易房买卖契约(24个月之内),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灵缴人员及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楼龄超过20年且无独立厨卫的砖木结构房屋;

2.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3.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改变产权用途的;

4.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五)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条 灵缴人员单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贷款最高金额8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信用状况、收入情况、其他贷款余额、抵押物价值等情况综合评估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0元的整数倍)。

(一)灵缴人员及其配偶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夫妻双方均符合其对应身份住房公积金制度贷款条件的,可分别计算后合并贷款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灵缴人员自愿退出后重新开户进行缴存的,缴存时间不予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灵缴人员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含异地转入资金)×缴存时间系数×30倍×风险系数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认定为准。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连续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小于12个月(含)或等效缴存时间为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

2.连续缴存时间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含)或等效缴存时间为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

3.连续缴存时间或等效缴存时间大于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偿还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8周岁。

第二十三条 贷款偿还

(一)灵缴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灵缴人员须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灵缴人员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五条 灵缴人员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连续或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符合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灵缴人员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符合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办理账户封存、启封、转移、注销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灵缴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若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按照《协议》约定注销其账户。

第二十八条 灵缴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账户转移

(一)身份转换

灵缴人员转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为灵缴人员的,可按转变身份后对应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缴存资金随账户转移。

(二)异地转移

灵缴人员跨市域转移的,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巴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实行专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灵缴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相关补贴、归集手续费等激励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本地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灵缴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以数字人民币结算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收付。

第三十四条 灵缴人员自缴存首笔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照《协议》履行缴存义务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获得缴存资金0.5%的缴存补贴(以积数法计),补贴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

第三十六条 建制单位在职职工转为巴中市灵缴人员,其转入部分资金自转入之日起须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其他提取”(第十三条第五款)、“不再缴存自愿退出的”(第十五条第三款),其他提取方式不受该限制。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引入灵缴人员贷款保险、第三方贷款担保、贷款公证等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八条 灵缴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的呆账,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川渝灵缴人员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互认互贷,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实施,有效期2年。

行情指数
  • 上证走势
  • 深证走势
  • 创业走势

上证指数

3350.13

1.69(0.05%)

深证成指

10513.12

9.46(0.09%)

创业板指

2104.63

2.75(0.13%)

浏览器扫码访问